日本不良资产处置之路回顾 |
来源: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6-7 |
1、日本现代主办银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主办银行制度发展、成熟于20世纪40、50年代的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当时日本政府出于军需的考虑,明确指定一些银行专门从事军需企业的存贷款业务。1942年,为了保证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政府颁布了《军需公司指定银行法》,在法律上规定重要军需企业的资金需求由政府指定的银行保证提供。在战争期间,这样的银行由最初的100多家发展到近700家,业务对象从军需企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企业。到二战结束时,日本经济重建对资金的需求量极大,而战争又基本摧毁了除了银行间接融资以外的其他融资体制,因此日本企业对于银行融资的依赖程度就更高了。
主办银行制度的实施,对二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通过实施主办银行制度,银企互持股份,建立起了各自稳定的股东队伍,使日本逐步建立起了一个个以银行为中心的巨大企业集团。如三井集团、三菱集团、住友集团、富士集团、三和集团和第一劝业银行集团,就分别是围绕三井银行、原三菱银行、住友银行、富士银行、三和银行和第一劝业银行为中心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巨大企业集团的相继建立,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密切的银企之间的商务往来和合作关系。大大增强了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但是,这种银企关系将市场化的借贷关系转变为一种组织内部的交易关系,不仅导致银行对企业借贷条件的评价有失客观,更使得监督人与被监督人的界限变得模糊,产生了所谓的“道德风险”,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同时,这种过于紧密的关系使得上市公司股价的涨跌对银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之后股价暴跌,银行资产质量急剧恶化,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面对巨额不良债权的出现,银行显得无能为力,经营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2、泡沫后的不良资产处置之路
日本政府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在不同时期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根据政府采取的政策态度的不同,从三个时间段分析日本政府处理不良资产的思路。
(1)1990-1997年对银行业“保驾护航”:
日本泡沫刚刚破灭的时候,虽然股价和房地产价格的骤降产生了很多的不良资产,但是大量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还没有发生。这使得日本政府没有意识到不良资产的严重性,认为可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来缓解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日本政府所作出的应对措施有:
(a)日本政府加大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以刺激经济,进而减少不良资产。
(b)放松对银行的管制,允许银行加大次级债券的发行来增大自有资本率。
(c)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不良债权处置机构,其主要任务就是收购和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d)政府出资收购房地产以降低银行业的损失。
1996年9月,日本效仿美国模式建立处置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由日本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以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为蓝本将东京共同银行改组成债权重组托管银行(整理回收银行),简称RCC,即日本版的RTC,拥有资本金1600亿日元。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接管原东京协和、安全信用组合、木津信用组合等已破产的金融合作组织的业务,收购处理其不良债权。1997年12月24日“稳定金融体系紧急对策”公布后,整理回收银行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RCC可通过购买优先股等方式向自有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注资。由于RCC在出售资产方面成效较慢,日本政府又设立了“桥”银行(过渡银行)以紧急处理瘫痪的金融机构。“桥”银行的作用是经营和管理破产金融机构的健全债权(不良债权由RCC负责处理)。“桥”银行在开始托管之后的一年内,可通过合并、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出售等方式,为破产银行找到新的接管者。
日本在借鉴美国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同时,参考本国国情,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之路。比如将破产金融机构的债权分成为不良债权和健全债权并且分别交给RCC和“桥银行”处置,与美国“好银行+坏银行”模式较为接近。
(2)1997-2002年建设新金融秩序与“金融再生计划”
1997年以后,一系列大型金融机构在日本倒闭。这使得日本政府被迫放弃了保护金融机构的政策。日本政府开始对金融机构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并且将以国际化、自由化及规范化为准绳的金融改革在国内全力推行。具体措施如下:
(a)加大政府注入资金
日本国会于1998年1月批准政府针对银行不良资产可动用60兆日元来进行处置,成为当时政府的主要注资渠道,也即存款保险机构下属的全额子公司—整顿回收机构。为此政府在整顿回收机构开立三个账户,可以让公共资金以正常的会计手续转进银行账户,从而使银行资本增加。同时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股票和债券,使银行用以冲销不良债权的坏账准备金增加。
(b)改革金融体系
根据总体经济态势出台金融法规与政策。1998年,日本政府为了适应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提出了金融大改革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在2001年3月底前初步确立起自由竞争的金融体系,将东京建成与纽约和伦敦并驾齐驱的国际金融中心。为配合改革计划的实施,日本临时国会在当年10月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法》两部重要法规,决定对破产金融机构不再保护,由此掀起了日本银行业的大规模合并浪潮。
(c)改革金融监管机构
日本政府于1998年6月组建了金融监督厅,由原隶属于证券局与银行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门、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从大藏省中分离出来组成。同年11月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目的是加强对不良债权及金融不安全事件的处理能力。在此之后,金融监督厅便负责对银行业和证券业进行具体的监督和检查,成为金融再生委员会领导的金融监管机构。
(3)2002年之后的“紧急经济对策”
2002年,日本金融厅公布当时银行业不良资产总额高达52.4万亿日元,意味着日本银行集团经过重组却再一次面临亏损的局面。为应对此局面,日本政府决定正式推出“紧急经济对策”,把以彻底处理不良债权为中心的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改革的重心,具体措施如下:
(a)明确政府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和时间
日本政府公开承诺将联手日本央行,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将大银行的坏账率在2005年3月底之前降低为2002年3月基准的50%,并对各大银行提出要求在两年内处理完2002年9月前的不良资产,三年内处理完9月后的新不良资产的目标任务。
(b)开始推行有限的存款保护政策
政府只对储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一定额度的保护,而对超过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即为“存款限额保护”政策。政府的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只对1000万日元以内的本息进行赔付,在同一金融机构设有多个账户的储户则将被合并计算。换言之,一旦金融机构破产,那么储户就有损失限额以外的所有存款的可能。该种激进的改革措施出台后,许多日本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纷纷将自己的存款从定期转成活期,有的则将存款从银行转进了大型的金融集团,也有的则从日本银行转进了外资银行。凡此种种的变化使得大型金融集团的存款余额在短短一个月内便同比增长了6%至12%,而同期外资银行的存款余额更是同比猛增60%。日本政府为避免金融形势进一步动荡,不得不宣布“存款限额保护”制度延期实行。
(c)对少数银行实施“国有化政策”
为避免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2002年9月,日本公开宣布银行“国有化计划”政策,即政府决定将对那些存在的问题银行通过收购其股票的形式进行国有化改革。 3、日本政府处置不良资产的效果 自从1990年泡沫破灭以来,日本政府对不良资产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入。日本从1998年开始加大力度,从制度根源上进行改革,但是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并没有马上出现好转,直到2001年达到历史最高。此后,随着政府措施的逐渐取得成效,以及经济情况逐渐开始好转,从2002年开始,各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都开始下降,到2005年不良资产率下降到了合理的水平。
(1)大银行的坏账处理达到预期目标
日本推出金融再生计划后,在日本经济逐步复苏的大背景下,日本股票价格回升,加上金融机构自身努力、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和政府的注资,该目标于2005年完全实现,2005年9月底不良率为2.4%,瑞穗金融控股集团、三菱东京金融控股集团、三井住友金融控股集团等日本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大幅下降。穆迪、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逐步调高对日本大银行的评级。
(2)中小地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逐步提高
2003年3月日本发表《关于强化银行功能的行动计划》,提出“到2004年度为止,为重建中小企业、搞活地方经济,通过推进各种举措解决坏账问题”的目标。经过努力,日本中小地区金融机构的坏账余额与坏账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3)在策略上,大小银行的政策目标不同
在坏账处理策略上,日本对大银行采取的是快速疗法,快速处理掉坏账,因为大银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金,业务品种多、办法多,所以给改革设定了具体的坏账处置数字目标。对中小银行采取的是慢性疗法,因为小银行离不开小地区,小地区经济不景气,小银行就很难经营好,采取慢性疗法,待小地区经济好转,客户经营状况好转后,逐步消化不良贷款,所以对地方银行不制定坏账处置的数字计划。等到大银行坏账处理结束,日本在2005年修改了存款保险法,取消了2004年4月~2005年3月底为止实行的对活期存款(包括无利息和有利息存款)的全额保护。
4、日本政府政府处置不良资产方法的评价
日本政府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尝试,政府在后期采取的众多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尤其是银行业的重组,对日本银行业影响深远。大规模的重组高潮扩大了银行的市场份额,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对日本金融业更加有信心,使银行充分享受了规模经营的好处。实现了银行的多元化经营的同时还削弱了传统的主办银行制度、相互持股和法人所有制。同时,促进了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了日本经济复苏,以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 |